司法覆核|23條下行為良好不獲減刑首被挑戰 「第二代美國隊」入稟申覆核要求獲釋
撰文: 林育慧
發布時間: 2024/06/24 16:49
最後更新: 2024/06/24 18:20
有「第二代美國隊長」之稱的馬俊文,早前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,被判囚5年。馬原定於2024年3月25日基於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後獲釋,惟於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(下稱23條)生效後獲通知不獲減刑,最少須服刑多1年。馬日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推翻決定,聲明《監獄規則》違反人權法,勒令署長立即釋放馬,並要求作出賠償,為首宗入稟挑戰個案。
申請馬俊文,擬定答辯人懲教署署長。
入稟狀指,申請人自2020年11月被還押,其後於2021年11月,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,被判監5年9個月,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。2024年2月24日,仍在服刑中的申請人獲通知,署長基於其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,將於1個月後獲釋。
入稟狀續指,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於3月23日刊憲生效,申請人亦於當日已服刑40個月,當日早上申請人原定被安排獲釋前與懲教人員的會面被取消,改為與兩名心理專家會面。同日傍晚時分,申請人被通知不會就原有決定獲釋,並且須服刑最少多1年,直至署長根據《監獄規則》作每年覆核為止。申請人指就有關決定沒有給予任何原因,只獲告知若感到委屈,可於同月25日前呈交書面陳述。
同月23日,懲教員認為有關決定,或會對申請人於心理上造成極大打擊,遂安排申請人入院兩天。申請人出院後翌日,即原定獲釋當天,就有關決定呈交書面陳述,同日下午接獲「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」(下稱委員會)書面解釋,當中提及原因為:
「然而,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,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,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。
綜合上述資料,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,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 提早釋放考慮。」
申請人指,有關決定明顯基於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152條就《監獄規則》第69條作出修訂,署長採取新規則而得出決定。申請人質疑,署長考慮「囚犯不獲減刑,除非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」測試時,具濫用酌情決定權的風險及不確定性,申請人於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生效後兩天便可獲釋,惟因新修訂而被剝奪權利。
入稟狀指出,是次申請針對《香港人權法》第6條,提及保障在囚人士人道及人權,以及監獄制度訂定囚犯之待遇,應以使其悛悔自新和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。
入稟狀續指,有關決定對申請人構成極大不公,加上有關決定由非法定委員會作出,而非懲教署署長作出,且幾近不存在公平聆訊程序,導致申請人須服刑至少多1年,質疑委員會之決定越權。申請人曾去信要求澄清委員會之權力,惟未有回覆。
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決定,並要求法庭聲明《監獄規則》違反人權法,規則應被理解為「囚犯可獲減刑,除非署長相信該囚犯獲減刑不會違反國家安全利益」,並勒令署長立即釋放申請人,並須作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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